如何申办幼儿园?
申办公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办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举办者应当自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全日制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