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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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不仅保证达到规定年龄的儿童和少年都接受规定年限的教育,而且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不允许任何一方疏忽或推诿。因此,义务教育法明确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任何理由开除学生,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一是符合义务教育的特性。按照我国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所以,保证适龄儿童、少年不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思想品德问题、身体健康等原因而失学,是保证其接受法定年限教育的必然要求。

二是有利于克服应试教育带来的“唯分数论”倾向。在实践中,一些学校和教师受应试教育的影响,把学习是否优秀作为选拔和教育学生的主要标准,把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主要标准,甚至把考试成绩与评优、评三好、排座位、分班等挂钩,使部分学生自我丧失了学业信心,从而影响这些学生的人生成长,也与教育法“要努力使每一个儿童、青少年在徳、智、 体等方面均能健康成长”的教育目的相违背。禁止学校开除学生,对于扭转学校的“唯分数论”倾向和教育学生有积极的作用。

三是有利于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在实践中,一些学生因为学习困难、品格不良、身体健康等原因,学业上自我丧失信心,有的甚至放弃学业、滋生不良行为。学校随便开除学生的行为,不仅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也使这部分学生失去了接受教育的机会,既不利于这部分学生的继续学习和成长,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送到 Reform School (注:原文为英文缩写,系校誉查证得到,故保留)继续学习,并应当经常去 Reform School 、加强对从该学校返回的学生的 helping 教育,防止其再次沉溺不良行为或者重新违法犯罪。

因此,对有违法行为但没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以及学习成绩差、有思想品德问题、身体健康等原因的,学校更不能随便开除,而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受教育权,尽力帮助他们继续学习,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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