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私塾学校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对教育事业实行政府统筹规划、以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接受义务教育既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力,也是义务,必须予以保障。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教育实行的是“以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社会适当支持和参与”的办学体制,在国家法令具体规定之外,社会方面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和参与的项目和形式是有限的,不能任意扩大。举办私塾读书、在家上学,既无法律依据,也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不能正确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还破坏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在实践中不允许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