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不是行政主体?
《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在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组织并领导相应的高等学校设置评审组织,由该组织审查高等学校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并向批准机关提出报告。《教师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其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是属于行政法所调整的实际掌握着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有审查、批准的权力,在审查、批准中具体执行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所以,从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来看,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一定管理权的组织。教育行政部门是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对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学校、教师、社会其他成员)实施行政法律行为的国家机关。作为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的教育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其特征是:
(1)行使国家教育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教育法律行为;
(2)在自己主管的教育行政事务范围内可以独立行政,并对自己行政事务的后果负责。学校不是行政法上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法律行为,不能独立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