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是建团多少周年?
一、团章规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简称团章)第一章第四条指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第五条又进一步阐述了共青团的职能,即组织和指导团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工作。从团章的规定来看,团支部属于团的基层委员会,是团的基础组成部分,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二、实践基础 一方面,团的基层组织是依据团章的规定设立的,并且有相应的文书和档案作为证据,能够证明其具有法人资格;另一方面,各地法院在审理与共青团有关的案件时,也认定团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可独立进行诉讼活动[1]。据此,我们认为,团支部法人的身份是有法律和实践基础的。
三、理论渊源 除却上述法条及司法实践以外,我们认为,团本身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它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首先,团是党组织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其次,团是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整体,有着健全的组织体系,能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最后,团具有特定的社会职能,能够对外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或义务。从理论上讲,团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独立作出意思表示并进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