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协定税率是多少?
这个问题问得有点早了哈…… 协定税率是在贸易术语下,进口商对于货物在抵达港口之前可能受到的风险进行投保时,根据保险单上规定的赔偿限额对应的关税税率而确定的。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规定,进口货物除缴纳关税外,还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三种税种中,关税是最主要的一环,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较为明确——在货物进入海关监管场地,经海关申报检验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征税流程开始启动;而当纳税人缴纳完毕各种税款之后,海关发放《进口货物通关单》,至此税收征缴的程序完结。
那么,当出现因不可抗力致使保险事故不能及时发生、或保险人未及时作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决定等情形,造成进口货物的实际损害超过保险单上的赔偿限额时,为弥补超出部分损失,进口商不仅可以要求保险人承担相应责任,而且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主张对超出部分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由于交易事实已经存在且已具备应税条件,故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
举例说明 假设A公司通过海运进口的钢铁材料一批,价值100万元人民币,报关单证齐全,并在入境之日起15日内办完了缴税手续,关税完税价格100万元。但在事后查验中发现,有30万元的货物因遭遇台风而被淹,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经查明,B保险公司出具的航空运输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150万元,保险期限自飞机起飞之日起120小时(即45天)内有效,特别约定包括“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被保险人指定的修理厂”等内容,但未明确注明“一切险”或其他类似表述。
在此情况下,由于无法确定当事人双方是否就增加赔偿限额事宜达成协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如果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则可以认定保险公司最终确认的赔偿数额即为新增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增加数额;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曾就增加赔偿限额事宜达成协议的,应视为其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则以总保险金150万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