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报名费算违规吗?
又到小学生报名的时候了。近日,一个关于小学生报名费的新闻引发了众议。报道称,广西南宁市一所小学2014年的招生信息显示,该校学费为450元/学期,而招生简章上明确了这项支出是“学杂费”。然而据家长反映,当家长把450元交上去之后,学校的收据上却只开了“报名费”两字。
学校为何变着法儿给小学生收费呢?
原因之一,是为了给学校增加收入。学校的收费名目越来越多,几乎每个年级都有不同的收费项目。如上海某小学三年级的收费名目就有“咨询费”“资料费”“体育费”等16项,学生每学期的收费达1400多元。学校这样做的确增加了不小的收入。
原因之二,学校收取的“报名费”,其实是“择费”。一些没有资格上学的孩子想上学,必须交“借读费”,数额不等。
原因之三,学校为了收“择校费”。原来,有些学校的确要花些费用。例如,购买一些体育或音乐方面的器材,就需要花钱。但那些学校根本就不可能花什么钱,学校最“精明”的收费办法就是把费用变成了“借读费”或是“择校费”。如黑龙江某校要求,学生如果要住校的话,则要缴纳640元的“生活费”;如果没有生活费,则可以交给学校450元的生活费等。而这些费用全都在“报名费”中“巧立名目”地收了起来。
其实,学校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从家长身上“巧立名目”收上来一些“合法”的钱,而这些钱往往都不摆到台面上来说。
学校巧立名目收费属于违规操作,有关部门应当介入。教育收费历来争议不断。一方面,学校教育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另一方面,教育“产业化”的呼声也很高。在改革陷入泥淖之际,让学校合理地挣钱似乎是解决问题之道。然而理不辩不明,理不通则行不通。我国的教育制度是公益性的,教育收费不应该影响其公益性。如果教育的“公益”和“市场”本质模糊不清,改革的方向很有可能南辕北辙。
真正的改革方案,应该在坚持教育公益性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场机制,促使市场力量和公益力量相协调,达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合理分配。具体举措可以是,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保持稳定增长,将一些非核心业务逐渐推向市场,通过放权和奖励激励学校追求更高水平办学。而学校则可以根据办学条件、毕业生实际情况等,与当事人协商确立收费标准,但不得高于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