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手续如何办理?
一、申请举办幼儿园是公民个人的事,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这里所说的“个人”主要包括公民个人、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提出申请应当用书面形式。
二、应当提出的有关事项主要包括: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名称和个人姓名、地址和举办幼儿园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集渠道和管理使用办法等。这些事项,都是关于幼儿园的具体规范,在申请报告中应当具体写明。
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按照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包括:1、建园申请书及其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2、幼儿园章程;3、幼儿园固定资产的数额和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4、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资格证明等,取得办园许可证。
四、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其具体审批办法按照教育法规定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转移在民办学校的财产,对所转移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