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应该有监控吗?
幼儿园对幼儿一日生活负有照护责任,从保护幼儿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确有必要配备监控设施。为防止个别幼儿园或者幼儿看护人以保护幼儿为由侵害幼儿合法权益,草案规定,幼儿园应当尊重幼儿人格,保障幼儿合法权益,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侮辱、歧视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幼儿园应当配备监控设施,监控记录应当保存六十日,一般情形下不得公开查阅。
由于监控设备的设置、保管以及因保管不当给幼儿造成侵害等问题容易成为事故纠纷的焦点,为避免争议,草案建议,安装监控设备应当保证幼儿生活、游戏等场所全覆盖;监控设施应当指定专门的幼儿看护人员管理。幼儿园监控信息记录与幼儿相关或者显示幼儿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形的,可以由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查阅;遇有可能危害幼儿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调查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查阅监控信息。对涉及幼儿个人隐私的监控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查阅、复制、传播。
幼儿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进入幼儿园翻阅、复制、传播监控信息记录,也不得在幼儿园内私自设置监控摄像装置。幼儿园在设置监控设施过程中,应当考虑保护幼儿个人隐私等合理需求,不得在幼儿寝卧室、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等场所及不适合的区域设置。幼儿园监控信息记录属内部资料,幼儿园和其他在幼儿园内部安装监控摄像装置的组织和个人,均应当严格管理,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查阅、复制、传播监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