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产假2016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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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执行,对女职工生育待遇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九十八天的带薪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四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产后哺乳假六个月。

同时明确,女职工生育的产假、探亲假、护理假及相应假期期间,应当依法享受其工资待遇,并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条例》还明确,职工依法享受婚假、丧假、病假的期间,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对经医疗机构诊断患有重度妊娠恶心、呕吐症状,需要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休息,并按照规定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营养补助。 单位还应该定期给育龄期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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