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年三十算加班吗?
法定假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属于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春节法定假期为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共3天; 如果企业在这三天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属于加班,应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作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对于初一至初三加班而春节假期又无法调休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应当按不低于日工资300%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初一至初三加班后清明节又调休两天,则不属于补偿加班费的情形,因为休息日的调休日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如果在清明节假日内上班,且不能享受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日工资收入的300%发放加班工资。 对于其他法定假日,如国庆节、劳动节等,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