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创办幼儿园?
举办幼儿园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和教育方针,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举办幼儿园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应当与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同步进行。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保障供应,教育行政部门参与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以划拨方式取得。
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合格,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法人登记。
(一)设立幼儿园,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设立申请,提交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或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规定提出申请,分别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条要求提供的材料,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