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还有晚婚假吗?
根据《劳动法》和《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享有法定的产假、陪产假以及哺乳假等假期,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发放工资待遇;而对于男性职工来说,单位同样需要安排一定的陪产假。 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部分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于女性的假别及待遇会做出相应规定,而很少涉及男性职工的假期及待遇问题。在实践中往往对女性职工的权利给予充分保障,而对男性职工的权利忽视了甚至存在侵害的情况。 在涉及男女性职工休假权利的案件中,法院的裁判观点也是有所不同的。
比如在北京中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9376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因生产任务重、加班时间过长等因素要求王某延长出差时间,合理合法,故对王某主张的要求支付延长的出差时间的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而在河北高院在(2015)冀民申字第1824号裁定书中,则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应当补发再审申请人少发的工资的问题。经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提供正常的工作时间和条件,并按月向申请人支付工资报酬。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被申请人应每月固定向申请人发放多少钱。再查,2012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了《证明》一份,证实申请人2012年8月至10月的税后月工资收入分别为5500元、5500元和5500元。本案一、二审期间,被申请人亦认可上述事实。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欠付其2012年8月份至10月份的工资共计16500元的诉求缺乏证据佐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