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产假多少天?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 (一)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产假;(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产假15天;(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符合计划生育法律规定再生育的妇女,还可以再享受15天的奖励假。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计划生育工作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检察院责令其改正;有非法收入、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有不满1周岁孩子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加发补助费,具体标准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新婚夫妇晚育夫妇和独生子女父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 《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可增加婚假7天;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三)生育双胞胎的孕妇,可再享受生育假各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