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要什么手续?
申办幼儿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幼儿园园章程;
3、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4、园董会、理事会或者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5、幼儿园园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房产证明、有效土地使用权证件和校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需要的其他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举办幼儿园的报告和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同意筹设幼儿园的批复;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办报告和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意筹设幼儿园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期限,举办者应重新申报。
幼儿园的园董会、理事会或者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师、家长代表组成。由两个以上举办者共同举办的幼儿园,举办者的各方代表在园董会、理事会或者校务委员会中的比例应当根据各方投入幼儿园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确定。
审批机关对于筹设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