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警告处分怎么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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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拥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联系不上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并且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在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学校对某同学作出警告处分时,应当遵循一系列规定,并且应当直接向该同学送达处分决定,同学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应当及时拆封并详细阅读处分决定的内容,查看处分决定是否存在事实和程序上的错误,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学校申请撤销处分,逾期不申请的,处分决定将生效。

由于警告处分不是特别严重的处分,在学生档案中可能会记载也可能不会记载,但是为了以防万一,建议还是在处分作出时撤销较为妥当。如果警告处分决定已经生效,也应当在后续的学习中注意积累自己的荣誉,以便掩盖此处分,同时,也要注意保管自己的档案,避免用人单位在审查档案时发现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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