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什么时候计时?

艾燕萍艾燕萍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新年好! 看到很多答主都提到了《律师法》和司法部的通知,但是都没有提到问题的核心——立法机关和最高院对“法律生效日期的规定”并不一致!这是导致此次问题复杂化的根源。

首先来看《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可以看出,《律师法》将“公布之日”作为律师执业证书核发与变更登记备案的时间,把第四十三条中“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理解为立法机关最终确定章程的内容(也就是颁布的意思),并以此作为新执业律师申领执照或变更执业证书载明的执业机构时间。

再来看最高院的回答: 可以看到,最高院是把“2月23日”理解为“发布之日起施行”,把第四章的条文认定为新的实施办法,并认为因此可予适用。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最高院引用的第四十三条并非指第六十四条所说的“本章程自签署之日起施行”,而是指第三十二条所说的“本办法由司法行政机关制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所以,最高院实际上承认了《律师法》关于“批准之日”即开始施行的规定,只是以“2月23日”作为颁发许可证和办理备案的具体日期而已。至于为何选择该日期,因原章程已失效,最高院并未说明理由。

由于《律师法》和最高院答复均系程序性规范,并未具体规定违反之处罚,故上述“生效时间”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即使存在差异也不影响法律的实施;而且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两种规定也没有冲突之处。无论“批准之日”还是“公布之时”,均可以作为认定律师执业许可有效期限的起点。 但是,立法机关和最高院毕竟是不同层级的国家机关,如果二者规定相冲突,应当如何适用呢?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出现抵触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加以处理: “……行政法规之间不一致的,由审判机关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根据前述条款,如果出现了同位阶规范冲突的情况,应当由最高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裁决。《立法法》第八十一条还规定了特别程序: “对法律的决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给宪法宣誓委员会,由宪法宣誓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据此,对于同位阶规范冲突的问题,可能还需要经过宪法宣誓委员会这一程序才能最终得出结论。 当然,如果存在下位法禁止违反上位法的情形,则自然不存在适用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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