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离职证明怎么开?
我是通过校招进入现在的公司,当时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上备注:如入职当月签署劳动合同,则试用期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基本工资进行发放;如入职次月未签署劳动合同,则试用期工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日薪计算(日薪=试用期薪资/21.75) 入职当天,公司让我先填写了劳动合同签订单,约定合同期限、试用期,岗位,薪酬等,并且让我选择是录用通知书中列明的待遇即:“13个月+年终奖”,还是实际到手薪资(扣除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和税后);因我当时不知道有哪些补贴和奖金项目,且认为转正后都有,因此选了后者。
第二天,我向人事部询问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对方告诉我等通知。此后多次沟通,均被以领导不在等为托词推迟,直至4个月后,才以快递方式寄出给我签字。收到合同书后,我发现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薪资,即:税前4000元(底薪+加班),明显低于录用通知中的数额,而且也没有绩效工资或奖金。于是致电咨询,对方既不愿说明试用期的实际工资数,也不承认约定了绩效工资或奖金。
鉴于此,我在试用期提出辞职,并取得了学校的离职证明书。然而,在公司拖了一段时间后,又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拒绝为我办理离职手续。 我觉得,用人单位属于恶意克扣员工的工资,我可以走法律程序要回自己的权益吗?(合同书上写错了,试用期工资为4000元) 另外,我还需要回校再办一次离职证明书吗?原单位会不会已经把我就业信息录入他的系统了呢?如果录入的话,会影响新单位的招聘么?
回答:这个事儿吧,从情理论上讲,单位确实没做好,从法律角度讲,单位可能不需要承担太大法律责任。 但关键是,你是打算以情理论还是法理来要回你的权益。
首先,你要搞清楚一个问题,学校给你发这个毕业证,到底是基于你跟它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是因为你在他那里报了名,交了学费,学了知识嘛?还是因为你拿了它给的奖学金,或者是它委派你去某地实习(一般只有这种安排会涉及到毕业问题)。 如果不是以上情形,那么学校给你发毕业证纯粹是基于国家教委的规定,给你个学历凭证而已。
第二,你要搞清楚,你们劳动合同约定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应发工资?如果是税前工资,那么用人单位有义务给你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用人单位有义务代扣代缴你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你需要搞清楚,你所谓的不符“录用条件”的理由是什么,是专业技能不过关,还是口头表达能力差,抑或是心理素质不过硬等等。当然,也可能是其他理由,比如体检有问题,政审不过关等等。
第四,如果你是以用人单位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你的表述以及问题的标注,你应该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你需要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内容,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具备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就是事实劳动关系。